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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分红的名义协助收受贿赂资金,设立空壳公司虚假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多个公私账户转移资金割裂资金去向…近日,湖北黄冈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等5人被判刑。
庭审(法院供图)
案情显示,2015年至2018年,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指使王某乙通过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投资入股分红”、虚假销售合同等形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已被依法判处刑罚。
张某等5人受王某甲和王某乙指使,在明知王某甲资金来源不正情况下,仍通过成立多家公司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以投资、销售合同、借款等名义,多次转账至个人账户后取现、帮助消费,帮助转移受贿资金,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
罗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5人为掩饰、隐瞒他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洗钱罪。
结合张某等5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罗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等5人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等不等刑罚。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