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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我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企业租赁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只能选择一户企业进行申请。
《管理办法》还对暂停发放创业房租补贴及取消享受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创业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区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记者廖晨霞)